网友咨询:28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公告机动车辆方向其交纳事故押金,然后逐笔支付给受害者或医院后,没向受害人采集医疗费收据或其他***等凭据。后机动车辆方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已付押金超越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由,依据最高院与公安部《关于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规定起诉的,被告应当是事故受害人还是公安机关?若是事故受害人,诉讼请求应以整个事故的赔偿成本为诉讼标的还是单独对指定预付金额不服为诉讼标的?
律师解答:作为民事诉讼,已经支付成本者作为原告,如依据最高院、公安部上述公告的规定提起诉讼,不论其起诉的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不当得利返还,只能以受害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可以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公安机关与原告之间并没事故的发生;从不当得利角度而言,公安机关并未将款项占为己有,并未获得任何利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怎么样确定是原告的权利,是不是能全部支持视其起诉的案由、所依据的证据与被告的反驳等状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