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政府为加大目前疫情防控,最大限度减轻职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不少采取了交通管制手段,合理合法的交通管制、封村封路能有效地隔离病毒的传播。那样,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控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交通管制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状况,可以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手段;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干扰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手段很难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付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拿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手段:(二)飞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地区,封锁危险场合,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与其他控制手段;”的规定,在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亦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现传染病暴发、时尚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别的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合等五项紧急手段,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职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推行卫生检疫。
推行交通管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状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手段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決定,应当提前向社会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时尚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根据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渠道,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紧急手段并予以 通知规定。”
实践操作中一般采取以下手段:封闭现场和有关区域,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地区控制现场制高点,控制地区性交通管制,查验现场职员身份证件,盘问嫌疑职员,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责令围观职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对不听警告和命令、拒不离开现场的人依法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等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职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现场的嫌疑职员及其所携带物品,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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