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包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无过错性辞退),与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充一点,还有包含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减少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与用人单位单位破产、关闭、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都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是什么情形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纵览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者能否同时倡导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但在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通俗意义上的规定,即劳动者不能同时倡导倡导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
凡是是都有例外。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据此,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劳动者不仅能够倡导经济补偿金,还可倡导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