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肯定形式表现的智商成就,包含:
(一)文字作品;
(二)讲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商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商成就。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备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