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未为新入员工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怎么样处置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2、第三款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成本。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成本”,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成本,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成本,按不同状况予以处置: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区域以外就诊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与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时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成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二)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成本”,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成本。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成本,按不同状况予以处置: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区域以外就诊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与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