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倡导免除逾期交房、办证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的,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予以支持:
(一)因灾害性天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逾期交房或办证;
(二)因履行产品房交易合同期间国家或地办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或办证;
(三)因实行行政命令导致逾期交房或办证,但行政命令系因开发商缘由导致的除外;
(四)因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且不可以克服的其他客观状况致使逾期交房或办证,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开发商因上述免责情形不可以履行合同的,应当准时公告购房人,以减轻可能给购房人导致的损失。购房人需要开发商承担未准时公告而导致的扩大损失的,应予支持。
开发商提出逾期交房或办证免责抗辩的,应当就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且该免责事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缘由力大小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