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吗?
可以解除,但仅针对完全没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又抽逃其全部出资的股东,通过法定的程序,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法讲解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手段只应用于紧急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含在内。
第二,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假如章程没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